2008学年度揭阳学院学生干部管理条例(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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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院级学生干部的行为规范,维护院级学生干部在学生中的威信,使团委会、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和广播站更具凝聚力和生命力,特制定本条例。
一、对在职期间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处“警告”处分:
1、无正当理由无故迟到、缺勤2次以上者(含2次);
2、没经过有关部门允许,随便翻阅其他部门档案者;
3、没认真做好轮值工作的(包括办公室的清洁)。
二、对在职期间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处以“小过”处分:
1、对上级下达的任务无故推辞、不配合者;
2、滥支配、刁难下属和同事,辱骂同学,无理顶撞老师者;
3、被发现有不尽责,在工作中有滥竽充数的行为者。
三、对在职期间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处以“大过”处分;
1、没有经过有关部门允许,私自篡改或拿走其它部门档案,把团委会、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和广播站财物占为己有,情节严重者;
2、在评优活动中涉嫌有舞弊行为,经调查属实者;
3、工作出现错漏,造成严重后果者。
四、对在职期间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自动辞职;
1、违反国家条令、法规和校规造成不良影响受到学校或系(部)通告批评以上(含通报批评)处理或处分者;
2、综合素质测评在班内未达到50%者;
3、任职期间补考科目超过2门以上者或考试作弊者;
4、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况严重者;
5、个人修养和道德败坏,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者;
6、不能胜任所在职务,经调整后仍不胜任者;
7、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受到系级以上通报批评者。
五、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免职。情况严重者将受到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言论,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
2.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行为,受到系级以上纪律处分者。
3.借工作之便谋取私利、营私舞弊者。
4.工作中未能顾全大局,搞小团体,影响工作的顺利开展者。
5.个人道德素质低下,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者。
6.参与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严重损害集体声誉及利益者。
7.一学期无故迟到、缺席工作会议三次者。
8.工作敷衍了事,工作不到位、有问题不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后果者。
9.不按规定完成工作任务者。
10.达到辞职条件而未主动辞职者。
注:1.对受“警告”处分再犯者,将处以“小过”处分,“小过”再犯者将处以“大过”处分并以四大机构内部通报批评告知;
2.对受“小过”处分者,将取消其在院级的评优资格,对其处以“留会察看”的处分,视其表现作出撤职与否的决定;受“大过”处分者,应自动离职;
3. 任职期间补考科目超过2门以上者或考试作弊者结合平时表现处理;
4.各级团委会、学生会应指定一个部门负责考核学生干部的工作作风,对有关事件进行存档;
5.校学生会纪检部应负责了解和监督有关部门的工作作风考核情况及时向校领导反映,并负责制定、修改学生干部条例使整个干部团体永远健康发展;
6.确实有事不能出勤的同事务必事先向指定部门请假并作请假登记,否则将作为缺勤处理(请假理由务必充分有理,否则请假无效,如有弄虚作假者将从严处理);
7、特殊情况,出勤的同事务必亲自签到(特别是值班时间),否则视为缺勤处理;
8.各种处分由团委会、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和广播站召开部长会议讨论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产生;
9.本条例是团委会、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和广播站内部规定,与学院的各种处分无关;
10.本条例适应于全院全体学生干部,每个学生干部务必严格遵守;
11.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在校学生会纪检部。
共青团揭阳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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